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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5)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3月9日,被告人吕*在泗阳县王集镇学府花苑开设一无名游戏室,并在该游戏室内设置小鱼机等游戏机供他人赌博,从中获利约5000元。

2015年3月9日,泗阳县公安局在该游戏室查获参赌人员2名,扣押游戏机6台,硬币31元。经鉴定,涉案小鱼机1台(可供6人独立操作)、斗地主机3台、老虎机1台、弹球机1台均为赌博机。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吕*向公安机关缴纳违法所得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证人石*、韩*、李*、张*、郭*、孙*的证言,检查笔录,照片,扣押清单,暂扣款(物)专用收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说明,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对被告人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吕**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追缴被告人吕*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已暂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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