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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13日作出(2014)泗刑初字第0253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毕*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泗阳县司法局作为执行机关,于2015年9月7日以(2015)泗司撤缓建字第04号撤销缓刑建议书,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毕*的缓刑。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泗阳县司法局提出,社区矫正人员毕*因赌博,于2015年8月1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泗阳县司法局认为,罪犯毕*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9日,罪犯毕*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11月28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2月2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13日,本院作出(2014)泗刑初字第025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毕*到泗阳县司法局报到并办理相关社区矫正手续。2015年8月10日,毕*等人在泗阳县众兴镇程道村后程组毕*家堂屋内以打牌九的方式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赌资22165元及赌具,其中毕*赌资10808元。2015年8月11日,泗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作出泗公(史)行罚决字(2015)16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毕*赌博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

上述事实,有社区矫正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刑事判决书,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执行通知书,缓刑宣告书,告知书,责令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证,结案登记表,服刑人员需知,矫正对象入矫教育谈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罪犯毕*对上述证据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毕*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行政法规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4)泗刑初字第0253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毕*宣告缓刑的部分。

二、对罪犯毕*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五个月。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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