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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2)温平刑初字第9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司监狱于2014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2014年12月10日,浙**司监狱以罪犯马*需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书面建议撤回(2014)浙*减字3596号对罪犯马*提请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原判决生效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执行机关于2014年11月26日提请减刑六个月,罪犯马*实际服刑一年十一个月二十六日。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撤回呈报减刑报告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平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际服刑未满二年,不符合减刑起报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暂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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