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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公诉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9日至5月8日期间,被告人张*以营利为目的,在磐安县安文镇横塘路陈*发型工作室承租店面用于开设赌场,并在该场所抽头望风,共抽头获利人民币5500元。其中,2015年5月8日上午,被告人张*在其经营的棋牌室提供扑克牌等赌具,供陈*、曹锦委、蒋**等人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共查获赌资人民币89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已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申*有、陈*、曹*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扑克牌2副,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出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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