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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5)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6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叶*甲以营利为目的,在三门县海**一快递公司对面空房子内、21号楼一楼空房子内、香鼎阁饭店附近一房子前的空地处开设赌场,以扑克牌“牛牛”或三十二张的形式聚众赌博,在赌场经营期间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叶*甲主动到三门县公安局海游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叶*乙、来*、叶*丙、陈**、陈**、胡*、蔡*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甲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叶*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叶*甲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叶*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叶*甲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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