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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淮南**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1日,被告人陈*甲购买了二台捕鱼机、八台牌机、一台单挑机等共计十一台游戏赌博机摆放在承租的田家**街鼎吉休闲会所一楼南侧的游戏机室内,并雇佣人员负责上分、退分、换币等赌博游戏机的日常经营管理,直至同年11月2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民警查获,被告人陈*甲在经营期间共计盈利一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有关陈*甲开设赌场案中赌博机的认定情况说明、搜查证及扣押清单、证人陈*乙、潘*、陈*丙、孙*、宫*、张*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甲主动退交非法所得一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起诉书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陈*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扣押在案的CS工业计算机设备二台、游戏机主板十块、上分机一台予以没收;非法所得一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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