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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被告人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钟*在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庄孜幼儿园对面门面房北3户房间内经营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室进行营利活动,2014年10月17日晚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赌博机13台(其中3台捕鱼机每台含8个操作单元共计24个操作单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淮南**人民法院(83)院刑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证人周*、汪*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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