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司闽清支公司诉被告李*、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收到俩被告赔偿款人民币72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有限公司闽清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中国人**司闽清支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