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贵**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贵**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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