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周**、周**、李**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周**、周**、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的(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明确:被告周**偿付原告罗**现金19480.7元,被告周**偿付原告罗**现金6606.9元,被告李**偿付原告罗**现金5345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如被告周**、周**、李**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周**、周**、李**未在判决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经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周**与申请执行人罗**的委托代理人李**于2015年5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周**、李**至今未履行分文。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经申请执行人罗**的委托代理人李**签字确认,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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