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李**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执行申请,终结(2014)冷民一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冷民一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