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罗**、吴**、吴**、吴**、吴**、吴**、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罗**、吴**、吴**、吴**、吴**、吴**、贺**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桃民二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吴**补偿申请人李**685.9元、吴**补偿申请人李**6859元、贺**补偿申请人李**1371.8元、罗**补偿申请人李**4115.4元、吴**补偿申请人李**10974.4元、吴**补偿申请人李**1371.8元、吴**补偿申请人李**685.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均外出打工,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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