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胡**因与被申请人陈文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长法民初字第01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胡**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予再审申请人胡**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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