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钢厂与陈**3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钢厂(现四川省**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陈**、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199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陈**、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广汉民初字第25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