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限公司诉被告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泸州**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张*与王**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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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钢厂与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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