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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限公司诉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限公司诉被告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泸州**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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