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蒙**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百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蒙金英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0日交付执行。2013年4月8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女子监狱于2015年1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起至2015年8月止共获奖励分84.90分,蒙**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蒙**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2月12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