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龚*用号码为709698873昵称为“莫欺少年穷”的QQ号,创建了号码为420037217的QQ群,并多次通过该群传播淫秽视频供群成员观看。经平湖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龚*传播的视频中有88个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本院查明

另查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龚**扣押作案工具小米2S手机一部。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扣押清单、收缴淫秽物品收据、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及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视频88个,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龚*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龚**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小米2S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龚*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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