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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20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1月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下旬至7月13日期间,被告人胡*用其昵称为xxx的微信号,在“xxxxx”微信群(群成员400人左右)发布视频80个。经鉴定,其中79个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2015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胡*在瑞安**滨江大道与虹桥南路路口被公安人员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阿*的证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提取笔录、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微信截图、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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