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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倪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5)1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倪*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杨*(微信账号为,昵称为“StephenYang”)、被告人倪*(微信账号为,昵称为“A¥K”)分别使用微信在名为“精彩人生”的微信群内多次发布淫秽视频短片供群成员观看。经鉴定,杨*在该微信群内发货淫秽视频短片共78部,其中62部短片片内自始至终具体描写性行为,16部短片片内插有具体描写性行为;倪*在该微信群内发布淫秽视频短片88部,均自始至终具体描写性行为。

本院查明

另查明,该微信群内共有300余人。

2015年8月24日、8月31日,被告人杨*、倪某分别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的证言,淫秽物品登记表及微信截图,温**鉴字(2015)6号、7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温**(网警)勘(2015)017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杨*、倪*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倪*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公共平台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倪*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被告人倪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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