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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予以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7月23日间,被告人唐*通过手机,向其建立的“友情岁月”微信群的成员传播320个疑似淫秽视频。经鉴定,上述视频中的225个属淫秽视频。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邱*、吴*的证言、归案情况说明、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群的聊天记录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通过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其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唐*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u003c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u003e》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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