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5)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5月8日至5月29日,被告人陈*通过手机微信以“逍遥军哥”(微信号:)的昵称加入“辣妈帮”微信群,并在群内发布淫秽视频共84部,经鉴定,其中70部视频属淫秽物品。

另查明,被告人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钟*、胡*、冯*的证言,扣押清单,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知是淫秽视频仍进行传播,数量达70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陈*的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