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赵*等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4)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赵*、周*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赵*、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年初,被告人许*、赵*、周*分别通过qq搜索加入账号为1941名为“岛国爱情动作片”的qq群,并从群共享中下载淫秽视频。同年4月份,被告人许*、赵*、周*为了能继续留在群里,分别上传淫秽视频种子或链接至群共享,供其他群成员下载观看。同年4月14日,经诸暨市公安局远程勘验,该qq群成员达1000余人。经鉴定,被告人许*、赵*、周*分别上传淫秽视频58个、48个、45个。

2014年5月29日、6月5日,被告人赵*、周*及许*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固定电子证据清单、上传清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人陈*的证言、归案经过、被告人许*、赵*、周*的供述和辩解、诸暨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光盘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许*、赵*、周*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均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提请本院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庭审中,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书中指控的共同犯罪事实。

被告人许*、赵*、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交的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许*、赵*、周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赵*、周*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赵*、周*均能如实供述罪行,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许**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六月五日起至二0一四年十一月四日止);

二、被告人赵**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止);

三、被告人周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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