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谢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谢*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谢*系一个成员人数长期保持在二百人以上的微信群(群名称为两个笑脸图案)群主。2015年8月至10月期间,该群内有多人多次发布淫秽视频,谢*作为该群的唯一群主,且具有管理权限的情况下,对微信群中大量传播淫秽视频的行为未采取任何制止措施,导致在该微信群内传播淫秽视频143个。

2015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张*作为谢*管理的微信群内的群成员之一,多次利用其微信账号在该微信群大量传播淫秽视频,截止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张*在微信群内共传播了133个有效视频,经鉴定其中121个视频属于淫秽视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张*、谢*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吴*、钟*、章*、洪*的证言、云*(2015)第001号、第002号、第003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云*(网监)勘(2015)08-14号、10-10号、10-21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附提取电子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淫秽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在其管理的成员人数达二百人以上且主要用于传播淫秽视频的微信群内,放任被告人张*在该群内传播淫秽视频121个,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谢*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张*、谢*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均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谢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