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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路检公诉刑诉(2015)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被告人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阮*在用其微信号创建的“第二片”微信群中发送淫秽视频给该微信群成员免费观看。经鉴定,阮*发送的视频当中有75个系淫秽视频。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5年3月11日晚上,被告人阮*被抓获归案,并被扣押作案工具苹果5代手机1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化名)、杨*的证言、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提取记录、淫秽物品初审鉴定书、情况说明、光盘、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佐证,诸证据经过庭审质证,真实、合法,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即时通信软件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告人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阮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

二、已扣押在案的苹果5代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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