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曾*在“xxxx”(色情网站上注册了用户名“qq126”(ID“528192”)。之后,被告人曾*为了升级用户权限,以浏览该色情网站更多板块的内容,在本市蜀山区石台路华府骏苑东区公寓楼14栋630室内上网,转载大量淫秽色情图片发布到“xxxx”色情网站中。经远程勘验和鉴定,被告人曾*发布的信息中,有943张图片的内容为淫秽信息。

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曾*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的证言,案发现场图及照片,房屋租赁合同,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远程勘验检查笔录,淫秽物品鉴定审查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利用互联网发布淫秽色情图片计943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曾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曾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曾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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