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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诉刑诉(2015)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证人陈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间,被告人秦某某在互联网上通过网名为“向钱看,向后赚”的QQ账号410466573创建一个名为“群性”(后改名为“午夜的难忍”)的QQ群组,后该QQ群组陆续有网友加入,成员达300多人。秦某某为了通过QQ群组与网友分享淫秽视频,于2014年5月5日在该QQ群组内上传4段淫秽视频,该QQ群组内网友“喜洋洋”、“沧海难为水”、“果然是我”、“冰冰”、“王”、“孤”、“雷丁”、“口口口口@@@@”、“[人生]”、“等你”、“记忆回访”、“纯爷闷”等11名网友亦分别在群组内上传淫秽视频61段,共淫秽视频65段,供群内网友下载观看。2014年9月20日,经惠安县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室鉴定,该65段视频均为淫秽视频。

另查明,2014年9月23日下午,公安民警在惠安县螺阳镇城南工业区泉州**限公司员工宿舍A309抓获被告人秦某某。并提取到其用于上传及下载淫秽视频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证人张*某、陈某某、张*甲证言、视频截图、淫秽物品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物证照片、工作说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秦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利用互联网建立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0多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并表示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

二、作案工具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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