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张**等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张**、康*、张**、黄*、张**、徐*、赵*、甄*、杨**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张**、康*、张**、黄*、张**、徐*、赵*、甄*、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王*利用互联网组建“寿光夜生活”QQ群,群内成员在该QQ群内传播淫秽色情图片、视频。目前该群成员数量为804人,经鉴定群内有74张图片和27部视频影像为淫秽物品,群成员共计下载淫秽图片、视频影像千余次。其中被告人康*、张**、徐*、赵*、张**、黄*、甄*、张**、杨*等九人担任该群管理员,并履行管理员职责,多次批准他人入群申请、踢他人出群,且被告人康*、张**、徐*、赵*等四人往该群传播淫秽图片、视频。

另查明,被告人杨*、甄*分别于2014年6月25日、同年7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张**、康*、张**、黄*、张**、徐*、赵*、甄*、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书证,证人李*的证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张**、康*、张**、黄*、张**、徐*、赵*、甄*、杨*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王*作为“寿光夜生活”QQ群群主,属建立者;被告人张**、康*、张**、黄*、张**、徐*、赵*、甄*、杨*作为“寿光夜生活”QQ群管理员,且被告人康*、张**、徐*、赵*往该群传播淫秽图片、视频,属于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其行为均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甄*、杨*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张**、康*、张**、黄*、张**、徐*、赵*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康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乙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徐**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赵**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六、被告人张*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张*丙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黄*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甄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杨**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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