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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传播淫秽物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刑诉(2015)1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及其辩护人王国应、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起,被告人夏*为增加酒店KTV业务量,在其所建立的微信群“绿岛小夜曲”中,利用微信账号“绿岛夏雨叶”多次上传淫秽视频、图片供他人观看。2015年4月27日,公安人员在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抓获被告人夏*并扣押手机一部。经鉴定,被告人夏*传播的文件中淫秽视频144个、淫秽图片3张。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证言,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手机微信截图等书证,淫秽物品鉴定书,被告人夏*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利用手机移动终端的微信服务软件传播淫秽视频,数量达到144个,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但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夏*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夏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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