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张*等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5)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张*、王**、崔*、李*、郝*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杨**、被告人张*、被告人王**、被告人崔*、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孟**、被告人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王**利用电脑,用QQ号码1816(昵称是:无悔的爱)建立“寿光全福元美女帅哥”QQ群,利用网络发展群组成员达475人,在群内设置管理员数名,主动邀请其他人加入该群,并在群内多次传播淫秽图片。经鉴定,QQ群内传播淫秽图片1846张。被告人崔*、张*、王**、李*、郝*先后加入该群并担任管理员,多次批准或拒绝他人加入该QQ群,多次将其他群成员踢出该QQ群。且被告人崔*、张*、王**、李*在群内多次传播淫秽图片。

被告人郝*接到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张*、王**、崔*、李*、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办案说明等书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张*、王**、崔*、李*、郝*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王**作为“寿光全福元美女帅哥”QQ群群主,属于建立者;被告人张*、王**、崔*、李*、郝*作为“寿光全福元美女帅哥”QQ群管理员,多次批准或者拒绝他人入群申请,属于管理者,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郝*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张*、王**、崔*、李*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李*的辩护人提出的该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王*乙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崔**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李*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郝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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