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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李*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李*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自2015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邱*在其建立的微信群“清凉一夏”中,多次向该微信群发送淫秽视频共计137段。自2015年6月日以来,被告人李*在加入该群后,多次向该微信群内发送淫秽视频共计72段。

2、2015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通过微信向韩*(微信昵称“恋上烟”)发送淫秽视频共计3段,向赵*(微信昵称“香水有毒”)发送淫秽视频共计9段。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系自首,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手机、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扣押清单、二被告人在“清凉一夏”微信群内传播的视频文件列表、微信群成员列表、被告人李*通过手机微信向赵*、韩*传播的淫秽视频和图片截图、“清凉一夏”微信群成员截图,证人韩*、赵*、郝*、邵*、温*的证言,安丘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安丘市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视听资料、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李*法律意识淡薄,在移动通讯客户端上传播淫秽色情视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邱*系自首,且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邱*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随案移送的二被告人作案工具iPhone6Plus手机、iPhone5手机各一部,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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