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雷*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5)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雷*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吴**、被告人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张*担任“和和气气聊天群”微信群(群号:581310379@chatroom)群主(昵称:人在寂寞时容易爱上别人)期间,该微信群逐渐演变为以传播、交流淫秽色情电子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微信群,群内成员一直保持在四百至五百人。被告人雷*(微信账号:,群内昵称:小**)在该微信群内上传大量淫秽图片及视频供群成员观看。被告人张*明知该情况,不但不采取任何措施制止,而且上传数个淫秽视频供群成员观看。公安机关截获该群内上传的大量淫秽色情图片、视频,经鉴定属于淫秽物品的视频为253个,其中属于被告人雷*上传的淫秽物品为94个。被告人张*、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1、户籍证明;2、被告人张*、雷*的供述;3、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4、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5、光盘三张;6、情况说明;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8、丽水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全市淫秽物品鉴定小组成员的通知;9、传播视频汇总表及视频截图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雷*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的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雷*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两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查扣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