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5)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郦纪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4、5月份,被告人何*使用其809933501的qq号码创建了账号为2405名为“岛国电影种子交流群”的QQ群用于交流淫秽信息,先后允许数百名群成员加入。期间,被告人何*上传淫秽视频145个至1195433070百度云账号内供群成员下载观看。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何*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4、5月份,被告人何*利用其809933501的qq号码创建了账号为2405名为“岛国电影种子交流群”的QQ群用于交流淫秽信息,先后允许数百名群成员加入。期间,被告人何*将大量的淫秽视频上传到其1195433070的百度云账号内,并将账号和密码告知群成员供群成员下载观看。同年11月4日,经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分局民警远程勘验,该QQ群成员达300余人。经鉴定,被告人何*上传淫秽视频145个。

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何*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何*的供述,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及数据刻盘,电子勘查过程记录,被告人何*qq聊天记录,qq群资料截图,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从轻处罚之请求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