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审理经过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4月,被告人刘*在“色界论坛”以“lm0142”的用户名注册一帐号,为赚取更高积分提高用户等级,以便在该论坛上能浏览到更多的色情内容。2011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刘*利用该用户名多次在该网站“图界试贴区”发布含有色情图片集的主题贴,以供他人浏览。

经嘉善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其发布的主题贴达15个,成功保存带有图片集的主题贴13个,内含图片236件,其中158件属淫秽物品,78件不属淫秽物品。其所发的主题贴合计被点击量达64377次。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刘*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分析意见书,鉴定情况汇总表,扣押物品清单,淫秽物品送审移交登记表,照片,“lm0142”发贴图片集鉴定后汇总表,“色界论坛”结构图,搜查笔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数量达到158个,被点击量达64377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刘*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刘*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为了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1台,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