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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8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份,被告人郑*以其微信号“XXXXX”在“XXXX”微信群内(群成员一百人左右)发布淫秽视频166个。同年7月3日10时许,被告人郑*被公安人员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缪*的证言、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电子勘验笔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撤销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刑初字第1018号刑事判决对罪犯郑*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6年5月2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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