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阮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张**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同月2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份,被告人张*担任“奸夫淫妇”微信群(群成员57人)的群主,对该微信群进行管理。期间,被告人张*放任被告人阮*等人在该群内发布淫秽视频累计达451个,其中,被告人阮*发布淫秽视频76个。

2015年1月22日、27日,被告人阮*、张*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各一名。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阮*、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薛*的证言,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立功材料,立功认定意见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张*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阮*、张*均能自首,且均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阮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

二、被告人张**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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