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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传播淫秽物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的由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杨**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全刑初字第0017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代理检察院张*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及其辩护人岳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南方电影网以提供视频播放和下载为主要内容,通过发布广告和收取会员注册费获利。被告人杨**担任南方电影网及该网站多个附属会员QQ交流群的管理员。为吸引会员交费,提高收益,杨**及部分网站会员在网站论坛和QQ群内上传大量淫秽视频、音频和图片,供会员下载。2013年4月份起,公安机关从南方电影网影视论坛板块抽样下载视频56部,经鉴定,有54部为淫秽视频。从南方电影网附属236431843QQ群中下载视频735部、音频229部、图片209张,经鉴定,有663部视频、229部音频、182张图片系淫秽视频、音频、图片,其中有198部淫秽视频和182张淫秽图片系杨**上传。

另查明:被告人杨**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3月25至3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寄押在海南省万宁市看守所。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抓过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证明、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出版物鉴定书、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远程勘验检查、现场勘验笔录、电子物证检查记录及照片,证人李*、杜*、陈*的证言,被告人杨**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杨**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杨**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依法予以改判。

出庭检察人员意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中列举的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相关证据证实。二审期间,上诉人杨**及辩护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处罚。杨**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原审法院依据杨**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并充分考虑其认罪态度在法定幅度内量刑允当,对杨**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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