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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刑诉(2014)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被告人彭*及其指定辩护人曹**、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彭*在其位于本市江汉区二盛一巷11号家中,通过台式电脑宽带拨号上网,在“拯救天使”色情网站上使用“拯救小萌”版主账号管理“正太幼男资源专版”板块下属的“正太写真原创区”等栏目,期间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图片共计4419张。2013年8月14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被告人彭*家中将其抓获,当场查获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互联网站网页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公安机关的抓获、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书证;雷某某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远程勘验检察工作记录;视听资料电子图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的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请求对被告人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彭*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彭**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2014年6月13日止)。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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