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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郑*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3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郑**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在微信上建立了一个“分享群”,共有成员50余名,其利用手机在该群里先后传播淫秽视频短片105部。被告人郑*也是该“分享群”成员,其利用手机在该群里传播淫秽视频短片71部。公安机关根据举报于2015年6月14日将被告人郑*抓获归案,于6月16日将被告人黄*抓获归案。经鉴定,上述176部视频均属于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郑*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郑*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

被告人郑**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止。)。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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