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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5)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被告人成某某加入名为“某某解放君”的QQ群,并担任管理员。该QQ群人员上限为500人,至被查获时群成员共有489人。被告人成某某成为管理员后协助群主管理该群,允许其他QQ成员加入该群,将不上传色情图片及视频的成员清理出群,并利用该群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经鉴定,群内的图片108张、视频21段、动画视频293个均属于淫秽物品。

2014年11月28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福路将被告人成某某抓获归案,并在成某某身上当场扣押作案工具黑色手机一台、白色笔记本电脑一台。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笔录,被告人成某某的辨认笔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加入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QQ群并担任管理员,与群主共同管理该群,且群成员达489人,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成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手机一台、白色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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