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伍**,林**,陈**,邓冠文,吴**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3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伍*、林*、陈*、邓*、吴**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伍*、林*、陈*、邓*、吴*及被告人伍*的辩护人夏园、被告人陈*的辩护人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7、8月份,被告人郑*创建微信群u0026ldquo;色魔啊(副群)u0026rdquo;(原名u0026ldquo;交友群u0026rdquo;、u0026ldquo;色魔群u0026rdquo;),该群逐渐发展成为以传播淫秽视频为主的微信群,群成员逐渐发展到130多人。被告人郑*将被告人邓*、伍*、陈*等人先后拉入该微信群。期间,郑*、邓*、伍*、陈*等人在该群上大量发送淫秽视频。2015年1月,郑*将群主交由伍*担任,并由郑*和伍*共同管理该群。截止2015年6月24日,该微信群共有成员104人。经鉴定,从伍*手机上的微信群提取到该群成员上传视频共617个,其中443个属于淫秽视频。

2015年4月,被告人郑*另外创建了以传播淫秽视频为主的微信群u0026ldquo;色魔啊(主群)u0026rdquo;。该群成员有90余人,大部分为u0026ldquo;色魔啊(副群)u0026rdquo;的成员,包括被告人邓*、伍*、陈*、林*、吴*。期间,被告人郑*、邓*、伍*、陈*、林*、吴*等人在该群上大量发送淫秽视频。2015年5月后,郑*将群主交由伍*担任,并由郑*和伍*共同管理该群。截止2015年6月24日,该微信群共有成员91人。经鉴定,从伍*手机上的微信群提取到该群成员上传视频共141个,其中76个属于淫秽视频。

2015年6月8日至2015年8月11日,民警分别抓获被告人郑*、邓*、伍*、陈*、林*、吴*。

经查,被告人林*在u0026ldquo;色魔啊(主群)u0026rdquo;上共发送视频78个,经鉴定,其中58个属于淫秽视频;被告人陈*在上述两个微信群上共发送视频65个,经鉴定,其中55个属于淫秽视频;被告人邓*在上述两个微信群上共发送视频64个,经鉴定,其中54个视频属于淫秽视频;被告人吴*在u0026ldquo;色魔啊(主群)u0026rdquo;上共发送视频55个,经鉴定,其中47个属于淫秽视频。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被告人郑*、伍*、林*、陈*、邓*、吴*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户籍证明;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认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郑*、伍*、林*、陈*、邓*、吴*无视国家法律,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伍*、林*、陈*、邓*、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伍*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伍*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2.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5.被告人有正当职业且系家庭经济支柱。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陈*从轻处罚并判处拘役刑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伍*、林*、陈*、邓*、吴**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伍*、林*、陈*、邓*、吴*无视国家法律,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伍*、林*、陈*、邓*、吴*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郑*、伍*、林*、陈*、邓*、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伍*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提出的第5点辩护意见,与本案的定罪量刑没有联系,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

二、被告人伍**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

三、被告人林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

四、被告人陈**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

五、被告人邓**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

六、被告人吴**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