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某某、唐某某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唐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韦某某、唐某某及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6日开始,被告人韦某某通过手机在互联网上组建用于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QQ群“三乡夜生活”(QQ群号码752356**)并担任群主,添加QQ会员进入该QQ群。韦某某通过发布淫秽图片的方式,吸引该QQ群的会员网友相互间发布淫秽图片和话题。被告人唐某某通过手机QQ加入该群后经韦某某验证通过成为该群管理员,参与该群的聊天和管理。

2014年12月10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三乡镇谷都派出所路段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在三乡镇城桂工业区振兴路51号将被告人韦某某抓获,并在他们身上缴获用来登记上述QQ群传播淫秽视频及图片的手机(经鉴定,QQ群“三乡夜生活”聊天页面共有淫秽色情图片115张、120个动画视频和相关淫秽话题,截至2014年12月10日,该QQ群现有固定群成员499人)。

本院查明

另查明,同年12月11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韦某某抓获。归案后,韦某某、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依法惩处。韦某某、唐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韦某某、唐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韦某某、唐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唐某某是初犯及有坦白情节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所提唐某某是从犯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韦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唐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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