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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韦某某利用网络创建“---欲望都市”QQ群,在群里以“---越.欲”作为昵称自做群主,并指定二名QQ群管理员,群员已达100多人,群员在该QQ群内传播淫秽资料。2014年12月9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珠海市斗门区新堂村市场附近抓获被告人韦某某,随后在其居住的斗门区井岸镇新堂村出租房当场查获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手机各一台。公安民警在QQ群、扣押的电话和手机中获取到有关电子证据并刻录在一张光盘(经鉴定,光盘内40张图片、45个动画视频有宣传色情、男女性交淫乱行为内容,属于淫秽物品)。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淫秽物品鉴定书,远程勘查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录像光盘,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法,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QQ群,且成员达到100多人,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韦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韦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及手机各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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