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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日起,被告人唐某某在互联网上创建了一个“聊天交友”的QQ群并自任群主,为寻求刺激多次通过手机在这个QQ群里发布淫秽色情照片(经鉴定,上传的64张图片均属于色情图片),并鼓动群里成员上传此类淫秽电子信息。

2014年12月4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门前路段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归案,并现场查获其用于传播淫秽物品的工具OPPO牌手机一台。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唐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唐某某的辨认笔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法,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QQ群,且成员达到58人,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4月3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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