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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5)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被告人董某某用其手机通过腾讯QQ加入QQ聊天群。2014年11月29日、12月1日、12月4日,被告人董某某多次在上述QQ群内上传淫秽图片10张(其中有重复上传图片,不同图片共7张)。经鉴定,上述7张图片均属于淫秽物品。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和作案工具照片,扣押手机中QQ群资料及部分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董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远程勘查工作记录,被告人董某某用其QQ上传的淫秽照片,查处情况说明及执勤经过,办案说明,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被告人董某某身份信息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利用互联网,在QQ群内传播淫秽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董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用工具手机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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