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车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5)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车某某及其辩护人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车某某为能与QQ群的成员聊天,在明知群号有涉黄信息的情况下,仍使用自有的号加入上述QQ群,并成为该QQ群的会员。

2014年11月19日,车某某先后于当日21时45分许、22时38分许、23时39分许使用自有的QQ号向“开心狼群②”QQ群上传内有裸体女性、性交场面的图片共三张(经鉴定,上述图片中其中二张是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车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和作案工具照片,被告人车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远程勘查工作记录,被告人车某某用其QQ号在开心狼群②”上传的淫秽照片,抓获经过,查处情况说明,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被告人车某某身份信息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无视国法,利用互联网,在QQ群内传播淫秽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车某某传播数量少,主观恶性较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是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车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车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4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用工具黑色华为牌手机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