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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其的住处上网,在用腾讯QQ聊天工具聊天时,以“复制-粘贴-发送”的方式发送了两张淫秽图片到QQ群“资源+总群”(成员共有1323人)。

同年11月21日19时许,肖某某再次在住处上网,用同样的方式发送了另外两张淫秽图片到QQ群“成人交流群”(成员495人)。经鉴定,肖某某所发送的图片均为淫秽物品。

2014年11月24日21时20分,公安民警在珠海市斗门区将被告人肖某某抓获归案,并扣押其联想牌手提电脑一台。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肖*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执勤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关于肖*甲涉嫌传播淫秽物品案查处的情况说明,物证照片,远程勘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审查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法,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肖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联想牌手提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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