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欧xx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4)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xx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份起,被告人欧xx在其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滨江路514号的店铺内,利用电脑在互联网“拯救天使”论坛(http://z9angel.com/forum.php)注册了一个账号:tlbld,并用该账号浏览淫秽图片、淫秽视频和色情文章。为获得高积分和权限以方便在论坛中浏览和下载更多的淫秽信息,欧xx按照论坛每发一贴就能获得3-5个积分的规定,利用该帐号在“拯救天使”论坛发帖。至2013年3月5日,共发布淫秽信息65贴,其中淫秽图片27贴共423张、淫秽视频33贴共33部、色情文章5篇。上述内容在“拯救天使”论坛中回复数达457次、查看数达121872次。经鉴定,欧xx在“拯救天使”论坛中所发的图片、视频、文章均为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欧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电脑主机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及有关淫秽信息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视听材料光碟及情况说明,被告人欧x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执勤经过,淫秽物品鉴定证明,办案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xx无视国法,利用互联网论坛发布、传播淫秽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欧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欧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欧xx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欧xx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珠海**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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