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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宋某某、包某某、梁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宋某某、包某某、梁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宋某某、包某某、梁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利用互联网腾讯QQ上开设一QQ群,群名为“成人交流群”。被告人黄某某作为群主,以指定或同意申请的方式确定了四名QQ群管理员,即被告人宋某某、被告人包某某、被告人梁某某以及QQ昵称“哥以伤不起”的人员(在逃,身份信息不详)。该QQ群开设后,群成员在群内传播大量色情淫秽图片、视频及卖淫嫖娼信息。案发前该群会员人数已达到500人。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17日在珠海市斗门区将被告人黄某某、宋某某抓获,于次日在珠海市金湾区将被告人包某某抓获,于2014年11月25日在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经鉴定,该“成人交流群”群内发布的155张图片、40个动画视频文件、2个视频文件均属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扣押手机中QQ群资料及部分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黄某某、宋某某、包某某、梁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远程勘查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笔录,到案情况说明,办案说明,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数量达500人,被告人黄某某作为建立者,被告人宋某某、包某某、梁某某作为管理者,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宋某某、包某某、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

二、被告人宋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

三、被告人包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

四、被告人梁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

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手机一台、银黑色手机一台、白色,手机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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