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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40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朱*于2015年5月24日加入一个拥有500名群成员的名为“不在尚**,就在尚**的路上”的微信群,后陆续在该群发布淫秽视频共计60多部。2015年5月底,被告人朱*自己建立一名为“群英荟萃,扬我国威”的微信群,发展了20多名群成员,并在该群发布了淫秽视频20多部。后居住于宝安区西乡的上述两个微信群的群成员杨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6月10日15时许,民警在华强北地铁口抓获被告人朱*。经鉴定,被告人朱*发布的90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无视国家法律,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朱*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态度,本院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5年6月10日至2015年12月9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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