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公诉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湖北省**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以(2015)鄂**中刑他字第00025-3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乔**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柯**(主审)、人民陪审员程**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为寻求刺激,于2012年11月15日使用其号码为1726725542的qq号建立了“十堰激情男女交友群”(qq群,群号为:215746567),后被告人黄*又将其本人号码分别为1746905636、2314282692的qq号设立成管理员对该群进行管理,该群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截至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黄*已在该群发展成员421名;自2014年5月至同年10月,该群成员在群聊时,共上传淫秽图片114张、淫秽视频动画97部、淫秽群共享视频文件7部,供该群成员观看。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当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段*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的电脑主机、丹江口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远程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立并管理qq群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并发展成员421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被告人黄*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黄*的辩护人刘*提出“被告人黄*系初犯,无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较轻;能坦白认罪,可对被告人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采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构经审前社会调查认为有条件对被告人黄*进行监管、帮教,并书面建议对被告人黄*适用非监禁刑,本院对此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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